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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精讲(5)

发表时间:2011/7/12 11:00: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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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例题2·单选题】下列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2007年)

A.物上请求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一种请求权

B.物上请求权属于支配权

C.物上请求权并非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D.物上请求权体现了物权的效用

【答案】B

【解析】物上请求权是一种请求权,而非支配权,因此,选项B错误。

4.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的追及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皆可追及其物,向占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的效力。

【案例】甲的手表丢失,被乙拾得,甲请求乙返还手表的权利就是物权追及效力的体现。

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权能(P109)

(1)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2)处分权能被认为是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2.《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类型(P110)

(1)国家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3)私人所有权(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

【例题·多选题】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有(    )。(2008年)

A.国家所有权

B.集体所有权

C.个人所有权

D.私人所有权

E.法人所有权

【答案】ABD

【解析】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P110)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孳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例题·单选题】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的事实,属于所有权的(    )。(2009年)

A.原始取得

B.先占取得

C.善意取得

D.继受取得

【答案】D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P110)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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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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