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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复习指导
【提示1】假释后所经过的考验期,不得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人并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不视为执行刑罚。
【提示2】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这里并不存在先减后并或先并后减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并不是刑罚执行期,撤销缓刑的,意味着要执行原判刑罚,所以对于新罪或漏罪直接与原判刑罚进行数罪并罚即可。
缓刑考验期满发现漏罪的,不撤销缓刑,只对漏罪作出判决;如果缓刑考验期满,发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要撤销缓刑,将两罪直接并罚,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因为缓刑考验期不是刑罚执行期。
【提示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按照先并后减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假释考验期结束后发现漏罪的,不撤销假释,只对漏罪作出判决;如果假释考验期满,发现考验期内犯新罪的,要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并罚。
涉税犯罪法律制度
这一章是第三篇的出题大章,10分左右吧,要注意比较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学习。
一、危害税收征管罪与渎职罪的特征
从整体上把握这两类犯罪的特征。主要是犯罪构成方面。
二、逃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
把这几个罪放到一起学,从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分方面、量刑的角度做对比记忆。
三、涉及发票类的犯罪
学习方法同二。特别注意立案追诉标准。
【特别提示】《刑法修正案(八)》在此处有些新变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取消了死刑,增加了虚开其他发票犯罪,还增加了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且数量较大时构成犯罪的规定。——还是要看新教材说法
四、4个具体的渎职犯罪
也是比较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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