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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2011年税收相关法律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第三篇第一章

发表时间:2010/12/6 10:09:0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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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骗取出口退税罪

(一)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概念

骗取出口退税罪,是指采取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骗取出口退税罪的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非纳税人;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且单位不限于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单位,也包括其他单位。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目的。

(三)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国家出口退税制度,以虚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虚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以其他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二是报关离境的货物;三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四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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