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概述
(一)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定限度内对物最充分、最完全的支配。
所有权的内容包括人对物和人对人两个方面的权利:人对物的权利,是指人对物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几项具体的权利,属于原权,是所有权的核心内容,属于所有权的积极内 容;人对人的权利,是指所有人排除他人非法干预的法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返还请求权、所有权妨害排除请求权、所有权妨害预防请求权、所有权回复原状请求权等项权利,属于救济权,是所有人基于 对特定范围内财产的权利而产生的对非所有人的权利,属于所有权的消极内容。
所有权的特征:(1)所有权具有自权性;(2)所有权具有完全性;(3)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4)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5)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
(二)《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1.国家所有权
有些财产是专属于国家所有的,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无线电频谱资源等。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集体所有权。
除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之外,其他种类的物原则上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3.私人所有权。
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包括合法收人、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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