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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15)

发表时间:2011/11/22 10:50: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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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

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3.对权限的审查;

【解释】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超越行政职权、是否滥用行政职权。

4.对依据的审查;

5.对程序的审查;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必要时或申请人要求时可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或申请人要求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五)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1.复议申请的撤回

撤回条件
撤回后果
1)复议决定作出前
2)申请人自愿要求
3)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经复议机构同意
1)复议终止
2)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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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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