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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审理内容
1.对事实的审查;
2.对主体的审查;
3.对权限的审查;
【解释】审查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超越行政职权、是否滥用行政职权。
4.对依据的审查;
5.对程序的审查;
6.适当性审查。
(二)审理期限
1.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2.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三)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四)审理方式
1.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必要时或申请人要求时可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2.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或申请人要求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五)审理中的特殊制度
1.复议申请的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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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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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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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决定作出前
(2)申请人自愿要求
(3)申请人说明理由
(4)经复议机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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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议终止
(2)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复议申请,但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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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1)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2)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①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③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④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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