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侵权责任制度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4.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
(1)产品责任
①生产者责任(无过错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②销售者责任
(A)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责任)
(B)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③主张权利的途径(便利于消费者)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④追偿
(A)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B)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C)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医疗事故责任
①过错责任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除抢救等特殊需要以外,患者有医疗的知情权,医务人员未尊重患者的医疗知情权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法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环境污染责任
①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相关链接】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③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④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5)高度危险责任
【解释】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该规定专门针对"作业人")。
【相关链接】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①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③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④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解释】"战争等"、"受害人故意"均属于减免责事由中的"外来原因"。上述规定中的"但书"表达的是减免责事由,而非"过错责任推定"。
⑤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交由他人管理时,"管理人"为作业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并非作业人,其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⑥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他人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解释】在此种情形下, "非法占有人"为作业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有人、管理人并非作业人,其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⑦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不承担责任。
(6)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无过错责任)
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相关链接】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②对于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适合上述减免责规定)。
(7)物件损害责任
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过错推定责任)
【相关链接】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公平补偿)
④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⑤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⑥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⑦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无过错责任)
⑧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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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