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理由;
4.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1.一般复议期限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2.特殊复议期限
是指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适用于特定复议案件的申请期限。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日的才有效。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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