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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辅导(15)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三章

发表时间:2010/9/10 13:51:0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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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从2003年5月1日起,铂金首饰消费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不属于上述范围的应征消费税的首饰,如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简称非金银首饰),仍在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三)应税与非应税划分

1、经批准的经营单位之间销售、加工金银首饰不征消费税,但须保留《许可证》影印件、《证明单》,否则视同零售征消费税;

2、经营单位兼营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的,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或者划分不清的,一律视同零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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