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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辅导(7)

发表时间:2011/11/22 10:33: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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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知识点

4.合议庭裁判

(1)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解释】判决作出后,宣判的方式有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的主体有: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的近亲属。

2.自诉案件的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决定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1)自诉人经过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2)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调查核实;

(3)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5)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宣告无罪的自诉案件,其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3.自诉案件一审程序的特点

(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进行调解;

(3)自诉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4)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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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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