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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十四章重点2

发表时间:2011/11/21 10:02:0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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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掌握)

被申请人
复议机关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4.其他规定
(1)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
(2)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所属税务局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
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
(4)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以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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