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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城镇土地使用税(4)

发表时间:2011/12/19 11:27: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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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知识点: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特殊规定(35项)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

为避免对一块土地同时征收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税法规定,凡是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后征收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从批准征用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

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掌握)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基建项目在建期间的用地(原则上应该征收,特大项目酌情减免)

(六)城镇内的集贸市场用地(原则上应该征收,特别项目酌情减免)

(七)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以暂免征税。

(八)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

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其他用途,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果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搬迁企业的用地,不使用的,暂免。

(十)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看是否被利用。

(十二)企业的绿化用地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所属物资储运企业用地

(十四)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所属单位用地

(十五)林业系统用地

(十六)盐场、盐矿用地

(十七)矿山企业用地

(十八)电力行业用地

(十九)水利设施用地

水利设施及其管扩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如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应照章征税。

(二十)核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用地

(二十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

(二十二)交通部门港口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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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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