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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与缴纳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见教材
(二)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1.建设方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工程款的当天。
2.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其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1.应税劳务发生地
2.机构所在地――跨省工程
(四)纳税申报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同时,自申报之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证明,否则,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应用举例—例题】
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制的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不含税价格);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甲公司将其中300万元的安装工程分包给某县铝材生产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安装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无进项税),合同规定,使用该铝材公司生产的铝合金材料,价税合计200万元,安装费l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根据上述资料计算
(1)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及营业税分别为多少?
(2)甲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为多少?
(3)铝材生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
解析:对于甲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并且总承包价款总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此时就可以就销售的自制金属结构件500万元征收增值税;而对于扣除这部分后的承包金额征收营业税,但又由于将300万元分包给铝材公司,所以应以减去付给分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甲公司的营业额=3000-500-300=2200万元
甲公司应纳营业税=2200×3%=66万元
甲公司应纳增值税=500×17%=85万元
对于铝材生产公司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施工(安装)资质并且承包价款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此时就可以就销售的自制铝合金材料200万元征收增值税;就安装费100万元征收营业税,但由于是分包,其营业税应该由总包人代扣代缴。
甲公司代扣代缴的营业税额=100×3%=3
铝材公司交纳增值税=200÷(1+17%)×17%=29.06(万元)
(5)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确认计税营业额。
【应用举例---08单选】某装修公司2007年8月采用清包工形式承包了一项装修工程,客户提供的装饰材料价款8万元,向客户收取人工费2万元、管理费3万元、辅助材料费0.6万元。该装修公司上述业务应纳营业税( )万元。
A.0.06 B.0.15 C.0.168 D 0.408
答案:C
解析:(2+3+0.6)*3%=0.168万元
(6)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按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09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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