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程序
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
2.申报资料
(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
②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③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③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④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
a.《生产企业进料加工登记申报表》;
b.《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表明细表》;
c.《生产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手册核销申请表》;
d.《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⑤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
a.《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
b.与进料加工业务有关的报表;
c.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d.经外汇管理部门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或有关部门出具的中远期收汇证明;
e.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f.企业签章的出口发票;
g.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3.申报要求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填写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②“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③“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填报。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的申报要求
①“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按企业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
(2)“出口销售额乘退税率”按企业当期出口单证齐全部分及前期出口当期收齐单证部分且经过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免税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退税率的乘积计算填报。
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一并申请参与免抵退税的计算,可单独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填写原申报时所属期和申报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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