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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股份转让 税收相关法律公司法律制度第八章

发表时间:2010/11/16 13:19: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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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转让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1.转让方式及场所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股东大会召开前20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对特殊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股票的失效、补发和交易
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
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例题8】下列选项中关于公司发行股票的种类说法中正确的是(  )。
A.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B.公司向发起人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C.公司向法人发行的股票,可以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D.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E.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

【答案】ADE
【解析】本题考核股票发行种类。
A项: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因此,A项正确。
B项: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因此,B项错误。
C项: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因此,C项错误。
D项: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记载其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因此,D项正确。
E项: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因此,E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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