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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精讲第九章9

发表时间:2012/4/25 9:22: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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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为您介绍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九章 所得税纳税申报和纳税审核的知识点精讲辅导,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七、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

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税务处理

类型
具体规定
1.一般性税务处理
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非股权支付部分
股权支付部分
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按原计税基础确认新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二)适用特殊性税务重组的条件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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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转股
      2.股权收购
      收购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3.资产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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