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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辅导(3)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20 9:45:4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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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

契税的征税对象为发生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具体征税范围: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2.土地使用权转让;

3.房屋买卖;

二、视同买卖房屋情况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做投资或做股权转让;但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房屋拆料或翻建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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