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在审理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简易程序有如下特点:(1)简化起诉的方式,原告可以口头起诉;(2)简化受理案件的程序,基层人民法院或者派出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3)简化传唤方式,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4)简化审判组织,实行独任制;(5)简化开庭审理的程序,无须事前通知、公告,也无须遵循普通程序规定的审理阶段;(6)缩短审结案件的期限,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月内审结。
【例题10】以下关于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期限的理解,正确的是()。
A.审理期限是3个月,可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B.审理期限是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C.审理期限是30天,不得延长
D.审理期限是3个月,不得延长
[答案] D
[解析] 本题考核简易程序的审限。
简易程序的审限应该是3个月,且不得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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