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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