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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考点辅导(2)

发表时间:2011/10/31 11:56:0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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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辅导资料

三、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特点

(一)主体资格的特定性。作为代理人必须是经批准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从事税务代理。

主体资格的特定性是注册税务师执业的法定要求,是注册税务师行业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

(二)代理活动的公正性。注册税务师是沟通税收征收机关与纳税人的中介,与征纳双方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即要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国家税法的尊严。

公正性是注册税务师的基本要求。

(三)法律约束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事务委托或劳务提供,而是负有法律责任的契约行为。

(四)执业活动的知识性和专业性。注册税务师行业是一种知识密集型专业活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综合分析能力+较高的政策水平。

(五)执业内容的确定性。税务代理业务范围是由国家以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形式确定的。

注册税务师中介机构,不是行政机关,除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其代理外,注册税务师不得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

(六)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注册税务师从事的税务代理活动是一项民事活动,代理关系的建立并不改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其本身所固有的税收法律责任的承担(假如少缴了税款,不管是谁的责任,补税的义务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去承担,不会转给税务代理人)。

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并不意味着注册税务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益不负责任。若注册税务师工作过失而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产生损失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辅导资料

(七)执业有偿服务性:税务师事务所也是企业,需要自力更生养活自己,我们给你服务了,就要收钱。

四、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原则

(一)自愿委托原则。不能强迫人家接受你的服务。

(二)依法代理原则。

1.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要是依法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注册税务师要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并且在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册登记的具有税务代理执业资格的代理人员;

2.注册税务师承办业务,要以法律,法规为指针。

(三)独立、公正原则。独立是指不受其他机关(如税务局),社会团体(如注税协会)和个人(如委托人)的干预;公正是指不偏向或者迁就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

(四)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税务代理的含义

所谓税务代理是指注册税务师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范围内,以税务师事务所的名义,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

六、税务代理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

1.促进依法治税;

2.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

3.增强纳税人的自觉纳税意识;

4.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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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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