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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2011年税收代理实务知识点归纳第十四章

发表时间:2010/12/20 10:36: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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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纳税行政复议代理实务

在复习中既要对主要知识点作好考小题的准备,也要作好实务简答题的准备。实务简答题会涉及第二章税收管理的相关内容及相关法律中的有关知识点,要结合起来复习。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复议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纳税上发生争议的,先复议,复议不服才能起诉。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月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二)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1.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
2.不予抵扣税款;
3.不予退还税款。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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