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专用发票数据采集
认证结果的处理:
1、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回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2、经认证,有下列情形的,暂不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重复认证;密文有误;认证不符;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四、专用发票缴销
五、专用发票发售差错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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