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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2 16:36: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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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原因

(一)概念及种类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破产宣告的法律事实。
破产原因分为两种情况:
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的情况;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况。

(二)不能清偿、资不抵债和停止支付
对破产原因的理解上,应该掌握不能清偿、资不抵债与停止支付三个概念在理论上的区别和实践中的不同作用。

1.不能清偿
不能清偿,又称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
对不能清偿需从以下三点把握:①债务人缺乏清偿能力;②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已到偿还期限;③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是处于连续状态,并且达到一定期限。

2.资不抵债
资不抵债,是指企业法人的资产总和小于其债务总和,通常根据资产负债表确定。资不抵债也叫债务超过。
资不抵债的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人总额内。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通常都已资不抵债。
以不能清偿作为破产原因,主要是考虑维护现存的经济秩序与债务关系,而以资不抵债为破产原因,则更侧重对债权人实质利益的维护。

3.停止支付
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经债权人催告并在相当时期内停止向债权人清偿。在此情况下,由于债权人的利益已经受到了实际损害,可以推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停止支付的概念,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理解:①停止支付是指债务人依主观意思作出的外部行为,而不是其财产客观状况;②停止支付包括明示、暗示等形式表示的各种行为,除债务人明确宣布无力还债外,还包括欠债不还却停业、关店、逃亡、隐匿及票据被拒付等;③停止支付是对到期要求清偿的金钱债务停止支付,对非金钱债务合同的停止履行,须待转化为金钱赔偿要求时,才属于停止支付。
目前,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使用的是“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词,而未使用停止支付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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