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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险活动及物件致害侵权责任(P158~160)
1.产品责任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2)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释】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3)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3.医疗事故责任
(1)过错责任原则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根据《侵权责任法》,除抢救等特殊需要以外,患者有医疗的知情权。
(2)无过错责任原则
因药品、消毒针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法律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4.环境污染责任
(1)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3)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4)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五、法律特别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
5.高度危险作业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1)民用核设施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3)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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