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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五章精讲(2)

发表时间:2011/7/22 10:46: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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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三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即考虑自然损耗,又考虑后期增值)。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

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例题·单选题】某企业拥有房产原值l 000万元,2010年7月1日将其中的30%用于对外投资,不承担经营风险,投资期限3年,当年取得固定利润分红20万元;2010年9月1日将其中10%按政府规定价格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每月取得租金5万元,其余房产自用。已知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该企业2010年度应缴纳房产税( )元。

A.102 400

B.118 400

C.126 400

D.144 000

[答疑编号17520501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企业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该企业2009年度应缴纳房产税=1 000×60%×(1-20%)×1.2%+[1 000×30%×(1-20%)×1.2%÷12×6+20×12%]+1 000×10%×(1-20%)×1.2%÷12×8=10.24(万元)

(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

4.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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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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