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未满一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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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税额=[当月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
当月实际在中国天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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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天数 |
如果外籍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注意:对无住所的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征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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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时间 |
纳税人性质 |
境内所得 |
境外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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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境内支付 |
境外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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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以内 |
非居民 |
√ |
免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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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日(或183日)~1年 |
非居民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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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 |
居民 |
√ |
√ |
√ |
免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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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以上 |
居民 |
√ |
√ |
√ |
√ |
注意:(5年以上)从第6年起以后的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仅就其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例8-4]一外籍个人担任我国境内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财务总监,每月工资由该企业支付15000元,由外方公司支付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40000元),该个人2008年度1-6月在我国境内工作,其余时间在境外履行职务。根据规定,其2008年度在我国的纳税义务确定为:
(1)由于其系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因此,根据规定。该人员于2008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在华任职期间,由该企业支付的15000元工资薪金所得,应按月依照税法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2)由于其2008年度来华工作时间未超过183天,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其由外方公司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我国可免予申报纳税(如果该个人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其由境外公司按每月5000美元标准支付的工资薪金,凡属于在我国境内180天工作期间取得的部分,应与我国境内企业每月支付的15000元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8年度该人员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1)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则
月薪应纳税所得=15000-4800=10200(元)
任职期间应纳税额=(10200×20%-375)×12=19980(元)
(2)若该人员属于与我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国家的居民
境内工作期间月薪应纳税所得=(15000+40000)-4800=50200(元)
境内工作期间应纳税额=(50200×30%-3375)×6=70110(元)
境外工作期间月薪应纳税所得=15000-4800=10200(元)
境外工作期间应纳税额=(10200×20%-375)×6=9990(元)
任职期间应纳税额合计=70110+9990=80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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