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执行的中止和终结
1.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应当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裁定执行中止:(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按归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2.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不再恢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3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中权利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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