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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辅导(5) 2011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第七章

发表时间:2010/10/20 9:49:11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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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业改革中的征税问题(变化较大,2010年新增)

1.公司制改造

(1)对非公司制企业按公司法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公司的,对改建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投资主体,并继承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2)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所占股份超过50%(85%)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契税。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改制企业划拨用地的,对承受方征收契税。

3.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中,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4.企业分立

企业分立中,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契税。

5.企业出售

买受人妥善安置原企业职工:(1)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2)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注销、破产后,对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归属的,其中:(1)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2)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不少于3年的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例题】(2006):按照规定,以下应当征收契税的是( )。

A、企业分立,新设企业承受原企业部分土地房屋权属

B、企业破产,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及房屋权属抵债

C、以自有房产作价投资入股本人经营企业

D、某民营企业吸收合并某国有企业时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的转移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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