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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熟悉)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1~2了解,3中掌握以下内容。
(4)追征税款权(重点,掌握)。
①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5年。
③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
4.批准税收减、免、退、延期缴纳税款权。为了照顾纳税人的某些特殊困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延期申报不同于延期纳税)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了解)
(三)税务人员法律责任(了解)
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掌握)
(一)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重要)
(1)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提示:无限期)
(2)纳税人自结算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纳税人的义务(掌握教材4、6、8条)
4.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缴纳税款。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缴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1)特殊困难是指:①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②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2)批准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
(3)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4)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熟悉报送的材料。
(5)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6.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应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
8.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考前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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