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担保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本章的依据是《担保法》,历年考试中主要涉及选择题,偶尔涉及综合分析题,所占分值起伏较大。
应熟悉内容:保证的概念和特征;特殊抵押;留置权的意义和特征;留置权的消灭;定金的概念和特征。
应掌握内容:保证的一般规定;抵押权的设定;抵押财产的范围;抵押登记;抵押权的效力、消灭;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效力;定金罚则。
历年考试分值在5分左右。
内容精讲:
第一节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协议。
我国法律规定不能做保证人的有:(1)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能当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这往往适用于对外国政府、国外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进行转贷款时);(2)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3)法人的职能部门;(4)分支机构,但有例外。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是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
保证在法律上具有如下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所担保的是主债,保证债务是从债,其本身具有从属性。
2.补充性。指主债务人不履行主债,保证人应当履行其保证债务,如果主债务人已履行,那么保证人可以不履行债务。
3.独立性。保证债务虽附从于主债,但并非主债的一部分,而是一个独立的债,可以有独立变更或消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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