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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公安司法机关应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近亲属的安全。
【解释】接受立案材料是立案程序的开始。
(2)审查立案材料(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处理立案材料(决定立案、决定不立案)
(4)立案监督(控告人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特别提示1】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特别提示2】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二)侦查
1.侦查措施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解释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解释2】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解释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特别提示】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
(4)搜查
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
(7)通缉
【解释1】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发布。
【解释2】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
2.侦查终结的条件
(1)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包括有罪或无罪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已经查清;
(2)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
(3)各种法律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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