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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重点资料1

发表时间:2013/3/13 13:59: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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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

第一节 税法概述

二、税法原则

(一)税法的基本原则

1.税收法律主义

(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

(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

(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

2.税收公平主义

(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

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

3.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1)含义:征纳双方关系从主流上看是相互信赖,相互合作的,而不是对抗的。

(2)这一原则与税收法律主义存在一定冲突,许多国家税法在应用这一原则时都作了一定限制。

4.实质课税原则

(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注意选择)。

(二)税法的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

关系:法律>法规>规章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

1.空间效力

2.时间效力

(1)税法的生效

(2)税法的失效

(二)税法的解释

特点:

(1)专属性 :法定解释应严格按照法定的解释权限进行,任何有权机关都不能超越权限进行解释。

(2)权威性:法定解释同样具有法的权威性。

(3)针对性:法定解释大多是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进行的,是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具体的事件或案件作出的。但其效力不限于具体的法律事件或事实,而具有普遍性和一般性。

1.按解释权限划分

(1)立法解释

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税务解释

(2)司法解释

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或规定

(3)行政解释

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四、税法的作用

五、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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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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