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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三章精讲(20)

发表时间:2011/7/14 10:51:24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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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四)租赁合同(P135~136)

1.租赁合同的期限

租赁合同的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过20年。

2.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解释】对于不定期租赁,“出租人或者承租人”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例题1·单选题】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    )。(2007年)

A.租赁期为6个月

B.租赁期为2年

C.租赁期为20年

D.不定期租赁

【答案】D

【例题2·单选题】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属于定期租赁合同的是(    )。

A.甲将1台机器租赁给乙,双方订有书面合同,租赁期限约定为20年

B.甲乙签订租赁合同,未约定租赁期限,且不能通过补充协议或根据合同条款、交易习惯确定租赁期限

C.甲乙订立一口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1年

D.甲将一私房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3年,现租期已届满,甲未收回房屋,乙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

【答案】A

【解析】(1)选项B: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选项C: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3)选项D: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3.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解释】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

4.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租金的支付期限

对租金的支付期限未确定的,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以下规则:

(1)租赁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2)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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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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