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税收征管法》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连续实施数个同一种类的违法行为;继续状态,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
【例题3】华某自2003年5月起开始非法加工劣质奶粉,至2005年1月停止。2005年8月工商机关根据举报发现了华某的违法行为。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
A.工商机关认为从2005年1月开始计算违法行为尚未超过2年,决定对其予以处罚
B.工商机关认为从2005年1月开始计算违法行为已经超过6个月,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C.工商机关认为从2003年5月开始计算违法行为已经超过2年,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D.工商机关认为从2003年5月开始计算违法行为已经超过6个月,决定对其不予处罚
【答案】A
【解析】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华某自2003年5月起开始非法加工劣质奶粉,至2005年1月停止。因此应从2005年1月开始计算追究时效,违法行为尚未超过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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