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按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才适用独任制。此外所有的民事案件,都应当采用合议制。
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二)陪审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对陪审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适用简易程序和法律另外规定除外的一审案件,由法官和陪审员合议庭审理;
2.陪审员除不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有同等权利;
3.陪审员不少于合议庭人员三分之一;
4.陪审员条件;
5.不得担任陪审员的规定;
6.陪审员由基层法院院长提名,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7.陪审员任期5年。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