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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律制度辅导(6) 税收相关法律民商法律制度第四章

发表时间:2010/11/10 9:50:2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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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合同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为一时的抗辩权,延缓的抗辩权,在产生抗辩权的原因消失后,债务人仍应当履行债务。这种权利对于抗辩人而言是一种保护手段,目的是免去自己履行义务可能带来的风险。形成这种抗辩权的基础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义务方面的牵连性,与违约有本质上的不同。

二、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有四个:(1)双方之债务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发生。(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须相对人有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行为。(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以合同具备能履行的客观条件为准。

【例题8】甲向乙购买10000斤大米,约定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某日,乙交付8000斤大米给甲,提出先交8000斤,另2000斤大米10天后再交,甲表示同意。但乙同时要求甲在当天付清10000斤大米的价款,对此,甲有不同意见。则甲( )。

A.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10000斤大米的价款分文不付

B.必须付清8000斤大米的价款,对另外2000斤大米的价款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不予支付

C.可主张不安抗辩权,对乙不予付款或部分付款

D.必须立即付清10000斤大米的价款

【答案】B

【解析】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双方互负义务)的当事人应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前,有拒绝对方请求自己履行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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