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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涉税犯罪法律制度(5)

发表时间:2011/8/1 14:03: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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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考点九】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一)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构成

1.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任何单位或个人。

2.主观方面:主观方面是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从合法或者非法拥有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明知是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l0万元以上的行为。

(2)只有达到规定的数量或者数额标准时,才构成本罪,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票面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按本罪定罪处罚。

4.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和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犯罪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罚

1.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依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则不再定前罪,而应当分别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

【考点十】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一)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构成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解释】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单位构成本罪的,实行两罚制。

2.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直接故意构成,即明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且以营利为目的。

3.客观方面表现

(1)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的行为。

(2)这类发票包括:海关代征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农产品收购发票。

【解释1】伪造,是指没有印制权的单位或个人印制足以使一般人误认为是可以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

【解释2】擅自制造,是指发票印制的制定企业,超出税务机关批准的范围私自印制上述发票。

4.客体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秩序。

(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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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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