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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第八、十二章重点13

发表时间:2011/11/18 13:40:49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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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教材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资料,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二、容易出简答题的内容(编号简29)

1.个人取得2处以上工资如何计税;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问题,如何避免落入"陷阱"

3.如何将税后工资折算成税前工资计税

4.免税收入的范围,注意:不符合规定的福利性补助收入如何计税(按工资所得)

5.董事费如何征税

本企业的职工或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兼任本企业董事所取得的董事费:工资、薪金所得

非本单位职工:劳务报酬所得

6.对营销成绩突出人员的政策

雇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 "工资、薪金所得"。

非雇员:劳务报酬所得。

7.劳务报酬所得如何加成征税问题,如何开发票问题;

8.财产租赁所得如何计税,如何开发票;

(1)营业税

(2)城建、教育费附加

(3)房产税

(4)个人所得税

9.高管人员的股票认购权

①在行使股票认购权时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行权日)公平市场价之间的数额,属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的所得。

②个人在股票认购权行使前,将其股票认购权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其当月工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对个人在行使股票认购权后,将已认购的股票 (不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 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应按照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10.转让限售股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限售股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

对个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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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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