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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纳税的规定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2)用于其他方面的,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销售额的确定--四个字:顺序(先售价,后组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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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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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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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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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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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价定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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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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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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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量定额
(啤酒、黄酒、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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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销售数量征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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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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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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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计税
(卷烟、白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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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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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消费税中应税消费品的成本利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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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账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凡未作收入的,其销售税金及附加就不能列入收入的备抵科目 "营业税金及附加",只能由有关科目来负担。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注意审查是否属于假委托加工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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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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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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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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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负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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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人(提供加工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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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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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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