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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一》预习资料7

发表时间:2013/10/8 10:47: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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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时间预计于2014年6月21、22日,为帮助考生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为您搜集整理了201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的一系列资料,希望对您的复习有所帮助!!!

五、建筑业营业税的规定

1.纳税人自建不动产纳税处理

(1)自建自用的房屋不纳营业税;

(2)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销售,其自建行为应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

(3)纳税人将自建房屋对外赠送,视同销售。

2.计税依据

纳税人从事建筑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设备的价款。

在确定建筑业计税依据时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从事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为提供装饰劳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和施工机构迁移费,不得从营业额中担除。

4.施工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材料差价款、抢工费、全优工程奖和提前竣工奖,应并入计税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义务发生地点:

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其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建筑业应税劳务的发生地。

2.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建筑业营业税税款的解缴地点为该工程建筑业应税劳务发生地。

六、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规定

本税目征税范围包括:金融业、保险业。

1.金融业

金融业的征税范围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信托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以及金银买卖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2.保险业

出口信用业务、出口信用担保业务免征营业税。

3.计税依据

(1)对一般贷款、典当、金融经纪业等中介服务,以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或手续费收入全额确认为营业额。

【提示】一般贷款业务的营业额为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包括加息、罚息)。

(2)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贷款业务,其营业额是以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

(3)外汇、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转让,按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差额确认为营业额。

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会计年度内可以相抵,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年度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类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取的代垫、代收代付费用(如邮电费、工本费)加价等,从中不得作任何扣除。

(5)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

4.税收优惠(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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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vst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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