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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知识点
二、账簿、凭证管理
(一)掌握设置账簿的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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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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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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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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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自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规定设置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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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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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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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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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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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税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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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除另有规定外,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
三、熟悉纳税申报
1.纳税申报的方式:自行申报、邮寄申报、电文方式、代理申报。
2.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纳税申报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熟悉延期申报的有关规定,注意核准延期申报的,应当预缴税款。
四、熟悉纳税评估
纳税评估: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1.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纳税申报到期之后进行,评估的期限以纳税申报的税款所属当期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2.对评估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分别采取税务约谈、调查核实、处理处罚、提出管理建议、移交稽查部门查处等方法进行处理。
3.纳税评估的对象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及其应纳所有税种。
熟悉纳税评估的重点分析对象。
4.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管户责任开展。
5.税务约谈的对象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进行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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