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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科目《税法二》复习资料20

发表时间:2014/3/14 15:31:46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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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高参加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4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只对投资者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二、税率

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税率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三、查账征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一)收入总额

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

(二)扣除项目

扣除项目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试行)》的规定确定。但下列项目的扣除依照本规定执行:

1.投资者的生计费可以扣除,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但在利润前扣除的工资应调增利润额。

2.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

4.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5.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6.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7.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8.计提的各种准备金不得扣除。

9.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10.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方法为: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先税后分)

(三)亏损弥补

1.企业的年度亏损,允许用本企业下一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

3.实行查账征税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在查账征税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得再继续弥补。

(四)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核定征收的范围

(二)核定征收方式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五、税收优惠(了解)

实行核定征税的投资者,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六、征收管理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投资者在每月或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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