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布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不提出书面异议,该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的程序。
督促程序与其他程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该程序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不需要债务人参加诉讼。
2.该程序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仅限于请求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之诉。
3.督促程序案件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的关系的成立没有争议。
4.适用督促程序处理案件,程序简单,无须进行实质性调查,也无须开庭审理。
5.支付令发生效力是附加条件的。
(二)申请支付令的条件及支付令的发布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支付令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请求内容必须为金钱或有价证券之给付。(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3)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4)必须由债权人提出书面申请。(5)支付令申请只能向债务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支付令的案伟,可以直接审查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偿还债务的事实是否真实、清楚,所提供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经过审查,如果认为该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并且已达履行期限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则应作出裁定,予以驳回。
(三)支付令的效力
债务人有权在接到支付令后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确定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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