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减刑与假释
(一)减刑
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两种情况。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减刑。
减刑的适用条件
(1)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2)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
(3)限度与时间条件。
减刑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判处死缓的,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减刑起始时间:无期徒刑罪犯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服刑一年半后,方可减刑。死缓罪犯死缓执行期满后,如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则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间隔时间: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再减刑时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4)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裁定予以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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