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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和解程序 税收相关法律破产法律制度第九章

发表时间:2010/11/24 17:03:48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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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和解程序

(一)和解概念及特点
和解是避免破产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经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务数额等事项达成协议,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而中止破产程序的制度。
和解具有以下特点:①和解以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前提;②和解须经人民法院的裁定许可;③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后,除经法院审查驳回和解申请外,应将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应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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