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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第二章精讲(1)

发表时间:2011/7/12 10:50: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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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考生系统的复习注册税务师考试课程 全面的了解注册税务师考试的相关重点,小编特编辑汇总了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相关资料 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二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概述

一、物的分类(P105)

1.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的物权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的物权变动,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件。

(2)不动产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外不动产纠纷的处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纠纷的管辖则不受此限。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

3.特定物与种类物

(1)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有些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

(2)种类物的转让通常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3)特定物在交付对方当事人之前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过错的当事人承担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灭失的,义务人应交付同等种类物。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2010年)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

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答案】ACD

4.主物与从物

在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相反约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转移,即对主物的处分及于从物。

【案例】(1)房屋与窗户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因为窗户不具有物理独立性,只是房屋的组成部分;(2)鞋子与袜子不属于主物、从物关系;(3)茶杯和杯盖属于主物、从物关系。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数人共享一个债权或者共负一个债务,标的物为可分物的,债权人可以享有按份债权,债务人可以负有按份债务;标的物为不可分物的,债权人之间是连带债权,债务人之间负连带债务。

6.原物与孳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孳息归原物所有人所有。转让原物时,孳息收取权一并转移。

7.消耗物与不消耗物

【解释】苹果属于消耗物,房屋属于不消耗物。

【例题·单选题】在物的分类中,能够移动且移动后不至于损害其价值的物是(    )。(2009年)

A.流通物

B.动产

C.特定物

D.不消耗物

【答案】B

【解析】(1)选项A: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自由流通的物;(2)选项C: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其他物替代的物;(3)选项D:不消耗物是指能够供权利人反复使用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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