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出口企业业务往来、资金流向的审核( 重点)
1.外贸企业的管理规定
在审核外贸企业退税申报时,对出口业务的购货渠道、付款方向和出口退税款的资金流向等,属下列异常情况的,必须严格审核;
(1)货物报关出口后即收汇,出口企业在收汇的当天或次日,将出口货物的价款付给供货方,收到退税款后,再将退税款支付给供货方或第三者;
(2)出口企业收汇后,以现金或现金支票等形式支付给个人;
(3)收款单位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供货单位不一致;
(4)在异地结汇,本地收汇核销的;
(5)在外贸企业母子公司关系及借权、挂靠关系等问题的界定,应实事求是,区别对待。
2.生产企业的管理规定
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时,对集团公司(总厂)与成员企业(分厂)间关系的确定可按行业管理的分工掌握。
工贸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收购非成员企业货物出口,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6条有关视同自产产品规定范围的,可以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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