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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第一章重点知识(6)

发表时间:2011/11/11 11:35: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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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

一、税收立法

(一)概念及要点

税收立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其职权范围,通过一定程序制定(包括修改和废止)税收法律规范的活动,即特定的国家机关就税收问题所进行的立法活动。

通常所说的立法活动是包括制定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体现出广义立法的范畴。

【要点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

【要点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

【要点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程序

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

【要点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必要的组成部分。

(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

1.税收立法权

税收立法权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法所行使的,通过制定、修订、废止税收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税收法律关系的综合性权力体系。

【要点1】税收立法权的划分,应与国家一般立法权的基本类型结合起来,从而成为划分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一般来说,立法权分为如下几种类型:国家立法权;专属立法权;委托立法权、行政立法权;地方立法权。

【要点2】在我国,划分税收立法权的直接法律依据主要是《宪法》与《立法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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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

(1)税收法律:

①创制程序(4项):特别注意第一、第四项

②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等。

(2)税收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

①创制程序(4项):特别注意第一、第四项

②目前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

③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

(三)税务规章

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

(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

①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

②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

③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

(2)对于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

【提示】特别注意第四项(P44):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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