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精讲:
第一节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特点为:
第一,该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如物权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权关系)。
第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之间不存在隶属或从属关系,这种平等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应当坚持自愿原则。这一特点也是民法与行政法、刑法的本质区别。
第三,当事人在经济利益上互利有偿。
2.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其特点为:
第一,主体地位平等,每个民事主体都享有独立的价格利益,同时应当尊重他人的价格利益。
第二,与人身不可分离。
第三,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都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但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
民法中的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人格权是指自然人为保持和维护其生存和法律上独立人格所必须具备的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身份权指因血缘、婚姻等身份关系而发生的收养、抚养、赡养、监护等人身权利。
【例题1】下列社会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对象的有( )。
A.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B.中国公民丙与中国公民丁之间缔结的婚姻关系
C.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订立的电脑买卖合同关系
D.甲税务机关与自然人乙之间税款征收关系
【答案】ABC
【解析】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D项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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