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参加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的考生的复习效率,有针对性的进行各科目的复习,小编特地整理汇总了2013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考试的相关知识点,希望对您参加本次考试有所帮助!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一般计算
第六节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自产应税消费品,分三种情况,第一种是,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移送环节不征收消费税,在生产的最终消费品销售时,缴纳消费税;第二种是,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则,移送环节征收消费税,最后销售产成品时,不征收消费税;第三种是,自产应税消费品,内部处置比如用于管理部门,外部移送,比如用于赠送,投资,均要计算消费税。
2.在从价定率及复合计税征收消费税的情况下,组成计税价格也是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3.自产自用白酒、卷烟
组价公式变化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 +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4.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扣税范围——11项
注意的问题:
①14个税目中,酒类产品、游艇、小汽车、高档手表4项不得抵扣已纳消费税,成品油要看清油品子目(仅石脑油、润滑油及燃料油可以抵扣)。
②举例的11项,也必须是同一税目。
【注意】生产领用时要注意,领用价格可能需要计算,本期增加的外购应税消费税可以抵扣的是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普通发票不可以抵扣消费税(增值税也不可以抵扣)。
扣税环节:只在生产领用环节扣税。
第七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范围:
1.委托方提供原主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
2.加工的是应税消费品。
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代收代缴税款
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三、卷烟的回购
符合回购条件的卷烟再销售,不征消费税。
1.联营企业已按公示价格缴纳消费税;
2.回购企业把回购卷烟与自产卷烟分开核算。
四、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其组价公式为:
1.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注意两点,第一,免税农产品的成本问题(烟叶加工烟丝,粮食加工粮食白酒),要注意要剔除抵扣的进项税,成本就是买价×87%;运费的成本就是运费价款×93%;第二,加工费,加工费不含增值税,要含辅料的成本,辅料不含增值税的。加工费也是受托方缴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复合计征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从量消费税)÷(1-消费税税率)
五、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计算征收消费税问题
与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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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