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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特定企业增值税政策(5)

发表时间:2011/11/10 14:16: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关注微信:关注中大网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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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五、黄金交易、铂金交易与货物期货增值税

(一)黄金交易增值税征收管理

1.黄金交易所的征税规定

(1)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黄金(不包括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

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税;发生实物交割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成交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纳税人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不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规定

(1)卖方会员或客户按交割结算价向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对其免征增值税。

(2)买方会员或客户未提取黄金出库的,由上海期货交易所按交割结算价开具《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并提供发票联、存根联、结算联由上海期货交易所留存。

(3)买方会员或客户提取黄金出库的,由税务机关代上海期货交易所向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买方会员或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一》辅导资料

(4)买方会员或客户不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对会员或客户从上海期货交易所或黄金交易所购入黄金再通过上海交易所卖出的,应计算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卖出黄金进项税额转出,并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成本。

(6)上海期货交易所买方会员或客户提货出库时,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单价,应由实际交割货款和提货数量确定,但不包括手续费、仓储费等其他费用。

3.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金融机构向个人销售实物黄金的行为,应当照章征收增值税.

(1)对于金融机构从事的实物黄金交易业务,实行金融机构各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由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统一清算缴纳的办法

(2)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的普通发票,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发票,普通发票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二)铂金交易业务增值税的处理

1、 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 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 对铂金制品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销售的铂金及其制品仍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4、 铂金出口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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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中大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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